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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件解读
时间: 2018-04-16 来源:

 

  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我们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放权文件、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省政府前期下放到各市、县的行政职权进行了认真梳理,行成了调整意见。  

  一、权责调整情况 

  (一)关于省直部门取消的职权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取消省直部门行政职权25项。其中,有12项行政职权因修法取消;有8项为本次调整中有关部门新申请取消;原省煤管局有5项职权因设置依据不充分予以取消。 

  (二)关于省直部门增加的职权 

  一是调整新增了81项职权。其中,有38项是去年7月权责清单公布以来,国家通过颁布修订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新设的管理事项。有43项是各部门参考外省清单,结合优化部门三定,对2015版清单进行的补充完善。如恢复已取消的设置单采血浆站审批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等职权。 

  二是按照法定依据充分,省、市意见统一的原则,并对标了江苏等先进地区,将渔业岸台执照审核省直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对违法、违规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13项行政职权由各市行使调整为省政府部门行使。 

  (三)关于省直部门下放的职权 

  7项职权应部门申请,经审核,下放到各市行使。 

  (四)关于各市、县取消的职权 

  经省政府批准,取消2000年以来省政府下放市、县行使的行政职权71项。其中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和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不再实施的44项,如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煤炭液化项目核准等;因管理对象已不存在,取消行政职权4项,如农业发展基金支出审批等;因设定依据不充分,取消行政职权12项,如废旧金属经营资格审批等;因设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已废止,取消行政职权11项,如四类大型物件业户开业、扩大经营范围审批等。 

  二、下步工作 

  一是编制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由省、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新增和调整的职权事项,按照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编制或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 

  二是做好与放管服各项改革的衔接工作。各级政府政务服务办(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根据各级政府权责调整情况,对进驻的事项进行调整。 

  三是及时对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进行调整。按照《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辽政发〔201673号)规定,权责清单内容实行动态调整。省编委办将对清单进行集中调整。今后各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于行政职权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申请,我办将依程序进行审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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